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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02, 2007

合約到期的注意事項

在之前的文章(圖解最後一刷後半版稅計算法)中曾經提到合約到期時的議定處理方式對於作者或是譯者的版稅收入有影響,一般的作法會在合約到期前另外簽訂一份終止合約書,載明合約到期時各項處理事務。今天朋友在整理文件的時候,剛好看到某出版商一份大約七年前的終止合約書,上面有一條條文很有意思,特列列出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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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滯銷書之販售:乙方(指作者)同意甲方(指出版商)得繼續販售本著作物至完全售完為止;惟該剩餘未販售之滯銷書版稅歸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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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來說,意思就是合約到期後,剩下來所有的書都可以繼續賣,而且不用給作者版稅。這個條款有幾個問題:
  • 此份合約並未載明剩餘書的數量。
  • 通常這種不付版稅的銷售應該是折價出售的商品,求的只是回本,但此份合約也沒有對於售價有任何限定。
  • 如果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若是這本書是長銷書,那麼合約到期前再多印一些,甚至到期後還偷印,又不用給版稅,豈不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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