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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17, 2007

恭賀新禧!

新年到,派我兩個女兒跟大家拜年!

延伸閱讀:

星期六, 2月 03, 2007

Eclipse攻陷Java開發社群?

根據SD TimesTwo-Thirds of Developers Now Use Eclipse一文中所披露,由BZ Research所進行的Eclipse Adoption Study調查中顯示,Eclipse的採用率年年升高,從2004年九月的53.9%躍升到2005年十一月的62.5%,2006十一月又小幅提升到66.3,往後加上Borland的JBuilder轉向Eclipse平台,後勢絕對看漲。




根據報告中顯示,受訪者中超過六成是因為成本低廉、開放源始碼、或者是外掛繁多而採用Eclipse,所以我推測如果要花錢去購買同樣建構在Eclipse上的JBuilder,除非加上了什麼殺手級外掛或是整合功能,不然開發人員應該也很難說服老闆撥下預算買一個大家都不需要花錢的開發環境吧?

這份報告美中不足的一點是受訪者是以SD Times的訂戶為對象,並使用email方式調查,所以對於有效問卷的受訪者背景沒有明確的說明,這是比較可惜的地方。

延伸閱讀:

星期五, 2月 02, 2007

詞辨:type selector與class selector

type selector與class selector也是很容易因為翻譯之後而弄混的兩個詞,有些人不知不覺中就把這兩個詞都翻譯為「類別選擇器」,使得文章讀來意思完全混淆。

若是依照這兩個詞的原意,type selector是依據HTML標籤(tag)種類來選擇要套用樣式的元素、而class selector是依據class屬性值來選擇要套用樣式的元素,其中HTML標籤可以當成是元素的資料型別(type),因此我個人建議type selector可以譯為「型別選擇器」,而class selector就譯為「類別選擇器」。

當然,您可能會覺得型別和類別不是也容易混淆?但首先,使用兩個不同的詞彙,至少在同一篇文章中可以明確表示這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其次,如果以人來比例,你可以用膚色來分類,也可以依據個性來分類,因此「型別」就可比擬為「膚色」,而「類別」則可比擬為「個性」。所以每一個人只會屬於某一種膚色,但卻可以歸屬於多種個性,就如同頁面上的某個元素只會屬於某一種標籤型別,但卻可能歸屬於多種類別一樣。

合約到期的注意事項

在之前的文章(圖解最後一刷後半版稅計算法)中曾經提到合約到期時的議定處理方式對於作者或是譯者的版稅收入有影響,一般的作法會在合約到期前另外簽訂一份終止合約書,載明合約到期時各項處理事務。今天朋友在整理文件的時候,剛好看到某出版商一份大約七年前的終止合約書,上面有一條條文很有意思,特列列出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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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滯銷書之販售:乙方(指作者)同意甲方(指出版商)得繼續販售本著作物至完全售完為止;惟該剩餘未販售之滯銷書版稅歸甲方所有。
...
簡單的來說,意思就是合約到期後,剩下來所有的書都可以繼續賣,而且不用給作者版稅。這個條款有幾個問題:
  • 此份合約並未載明剩餘書的數量。
  • 通常這種不付版稅的銷售應該是折價出售的商品,求的只是回本,但此份合約也沒有對於售價有任何限定。
  • 如果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若是這本書是長銷書,那麼合約到期前再多印一些,甚至到期後還偷印,又不用給版稅,豈不是太棒了?